劳动部对《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国营企业部分
计划外用工逐步纳入劳动计划管理的请示》的复函
(1991年8月2日劳计字(1991)40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部分计划外用工逐步纳入劳动计划管理的请示”(冀劳计〔1991〕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关于通过劳动计划体制与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解决计划外用工的意见是可行的。纳入劳动计划管理的主要限于户口在城镇的计划外用工,对农村户口的应严格控制,并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手续。计划外用工纳入计划管理后,其工资等级的确定,应按工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审批,并认真处理好保险基金的缴纳问题;凡解决计划外用工的地区和单位,今后不得再使用计划外用工。请按上述原则要求将“实施办法”进一步修改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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