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1〕第268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广告处《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