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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 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
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52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91)第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文中所述的“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进口商品”,包括前言中所述“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的行为。

二、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包括按行李包裹托运)进口商品超过规定数量及品种的,一律按照《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第四、五条进行处理。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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