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地矿部地质局附属企业征免所得税的通知
(1991年7月19日国税函发<1991>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依建总发字(90)第189号决算明确,地质局附属企业的各项收入不再列入“国家地质工作拨款”,为此,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这些企业应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地矿部地质局附属探矿机械厂原是地质勘查单位的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地矿行业,现又处于体制改革时期,地勘经费紧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对地质局附属探矿机械厂暂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减税部分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探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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