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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 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
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70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条规定的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中,“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三者是并列关系,只要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中的一种,即属冒牌商品。行为人出售或倒卖冒牌商品,即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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