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卖房等行为 是否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卖房等行为
是否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答复

(1991年5月23日)

问:卖房等行为是否可以按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委,1990年9月4日)
答:所述卖房等行为有些确实有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须另行研究作出规定,不宜将这些行为按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处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