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湛江佳能”复印机
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1991〕物机字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精神,现就湛江市复印机工业公司要求对销往外埠的“湛江佳能”复印机产品免办出省“准运证”一事,作如下通知:
一、湛江市复印机工业公司用部分进口散件和部分国产零件组装生产的NP-3525Ⅱ和NP-1215复印机,在机身外壳上印有汉字“湛江佳能”字样永久性标志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部门,对调出广东省销往外埠的“湛江佳能”复印机,可根据湛江市复印机工业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予以放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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