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
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检字〔1991〕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处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审批条件等问题,可由你局根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报我局备案。此复。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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