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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商品批发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商品批发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5日国税函发<1991>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对国营商业企业批发小百货的收入,从1989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后,有些经营单位纳税存在困难,要求予以减半征收营业税。据了解,小商品的范围较广,目前价格已基本放开,且各单位经营状况不一,不宜对小商品批发业务统一减税。为此;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小商品批发业务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予以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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