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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1年4年5日国税函发<199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 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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