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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对交易会期间以外币 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对交易会期间以外币
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91)汇管管字第213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三日)

198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寄发的《 关于对交易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管理规定》〈(88)汇管管字第267号〉及对该《规定》的补充覆函〈(88)汇管管字第801号〉,今后,在交易会期间继续执行。
交易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的零星展卖品,海关凭外汇管理部门加盖“外汇购买”印章的发票及展卖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证商品免领许可证)放行。展卖单位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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