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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 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
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991年3月21日(1991)民他字第2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2号《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之间签订的《关于付元宗接受系统外招聘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该局与付元宗之间发生的付是否已辞去公职的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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