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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 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
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1991年3月14日工商标字(1991)第76号)

陕西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本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 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第132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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