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追加第三人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追加第三人的函

(1991年2月8日法(经)函〔1991〕1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经请字〔1990〕第4号关于广东省潮州市旅游产品服务部、广东省潮州市金石供销社诉湖南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应当适用经国务院批准的《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该细则的制定符合《 经济合同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细则第 十七条第二项关于承运方免责事由的规定与《 经济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并无矛盾。

二、本案作为托运人诉承运人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应将肇事车主郭瑞根列入第三人。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