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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修改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修改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1991年2月5日劳锅字(1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各地普遍开展了以贯彻《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为中心的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贯彻执行《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发现个别规定不尽合理,为此特做如下修改:
1.《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劳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改为“劳动部门每四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2.《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的《锅炉房检查表》修改为《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附后)。
各级劳动部门在安全合格锅炉房的检查验收中,应严格执行《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对于已按《锅炉房检查表》验收合格的锅炉房,不需重新评定。
附:安全合格锅炉房检查评定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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