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1-28
【生效日期】1991-01-2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商标注册有关认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商标注册有关认证问题的答复
(1991年1月28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商标代理部来函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
商标法
》第
九
条规定,同我国未建立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国家的申请人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应当按对等原则办理。有关申请人委托书的认证手续,可以通过双方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