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1月28日国税油函[1991]003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6号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规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不是外国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时,合同利息不得做为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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