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月4日国税函发<1991>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88年建材产品改征增值税后,我局规定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这一政策的执行对我国墙体材料生产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目前由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处于初始阶段。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进一步支持墙体材料生产改革,经研究决定,对下列产品在1992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
1.粘土空心砖及非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在15%以上,含15%)。
2.加气混凝土制品。
3.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炉渣砌块(炉渣掺兑量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
4.灰砂砖。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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