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散装水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月4日国税函发<199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2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精神,从1985年起对散装水泥实行了低于袋装水泥税率三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1988年水泥产品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后,确定对散装水泥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执行结果缩小了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的实际税收负担率的差距,不利于调动企业发展散装水泥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支持散装水泥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对散装水泥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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