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27日国税油函[1990]100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7号文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雇员医疗费支出的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外国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医疗保险金、牙医保险金的,其为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作为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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