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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27日国税函发<1990>17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桂税发(1990)641号《关于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流字第108号通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销售外购的原材料,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系指生产增值税产品的纳税人。因此,对私营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户销售外购原材料,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已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不论其销售对象及用途,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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