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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农机公司销售 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农机公司销售
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2月25日国税函发<199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于1990年2月1日发出的国税函发<1990>140号文规定,对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收入一律按批发征税,对纳税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在1990年底以前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一些地区反映,上述规定即将到期,但农机公司系统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业务仍存在很大的困难,建议继续给予扶持。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业务,凡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1991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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