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1749号
【发布日期】1990-12-25
【生效日期】1990-12-25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1990年12月25日国税函发(1990)1749号)
农村信用社自1986年恢复征收营业税以来,所缴纳的营业税款逐年增多,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有困难,甚至发生亏损。对此,我局曾两次发文明确,对经营性亏损和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适当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几年来,绝大多数地区税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认真执行了这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重申:对于经营性亏损和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