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12-21
【生效日期】1990-12-2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1990年12月21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询问,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可以使用繁体字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无论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