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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油田自营施工单位为油田地下 工程施工取得的收入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油田自营施工单位为油田地下
工程施工取得的收入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2月17日国税函发<199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88)国税营字第037号文规定:为支持石油生产和照顾石油生产上的困难,对油田的自营施工单位(不包括管道局所属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的地下工程作业(勘探、钻井等)取得的收入在1990年底以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现免税期已到,考虑到由于国内原油价格偏低,原材料大幅度涨价等因素,致使石油企业亏损额逐年上升,石油工业资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油田的自营施工单位(不包括管道局所属的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的地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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