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0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0]第29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经营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案件,应严格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仍介绍推销从中牟利的,可按投机倒把行为予以查处。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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