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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市辖区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市辖区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

(1990年11月12日)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9月26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人大常委会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省辖市所辖区审批土地权,我们认为是适宜的。

附件: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关于市辖区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
(1990年9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制定《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时,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市辖区(包括郊区)审批土地的权限。对此,有的市辖区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 土地管理法》的精神。我省的上述规定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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