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
(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答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自国发[1985]37号文件下达以后,在处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常援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发[1985]37号文件,一般不再援引国发[1981]120号文件。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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