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纳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17日国税函发<1990>1267号)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事代理经营的纳税责任问题的请示》一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固定业户未办理外销证明到外地临时经营的,不论是由固定业户自己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的,在取得经营收入后,均应由该经营承办人按税法规定在临时经营地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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