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工商[1990]26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