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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拖欠货款所收、支的利息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的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拖欠货款所收、支的利息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的补充规定

(1990年8月20日国税函发<199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271号《关于对企业间拖欠货款所收、支的利息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的批复》下达执行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对有的问题规定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对集体企业在结算货款中属于因对方延期付款,而由供货企业向购货企业收取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可以抵补与之相关联的利息支出。相抵后的收入净额部分,年终转入营业外收入;支出净额部分,仍由企业用自有资金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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