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39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吉工商法字[1990]第11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经营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为抢拉顾客争吵打架、扰乱市场秩序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九九0年八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