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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本决定已纳入 97刑法或者已不适用,自 97刑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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