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

(1990年6月20日国税油函[1990]49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0]39号文“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合作油田虽已开始商业性生产,但未达获利年度之前,是否应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外国石油公司在未达获利年度以前,因不存在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即勿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仅应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海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试用表)及各有关费用项目明细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