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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1990年3月14日工商〔1990〕60号)

涟源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徕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因此,你院受理的涟源三川艺术社不服娄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地工商广复字〔1989〕第002号复议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所涉及的企业招牌是广告,应当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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