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
(工商[199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予以公布,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暂不作修改。
由于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反面都有内容,应使用结实不洇不透的大16开白纸印制。
一九九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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