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
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
((90)交财字92号1990年2月19日)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各海上救助打捞局、各海上安全监督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等单位关于调整有关费率的请示收悉。
鉴于人民币汇率《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下调百分之二十一点二,各种外国货币相对升值百分之二十六点九,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1989〕价涉字932号《关于汇率调整后有关商品价格问题通知》中“按各种商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经审批后,可按低于这次汇率调整幅度适当提高”的精神,同意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对外籍船舶以人民币定价的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调高百分之二十六点九。
希各单位尽快将新费率对外公布,按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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