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用盐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流字第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减税盐的征收管理,现就工业用盐征税问题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指令性计划内定点供应的减税工业用盐,在出场(厂)、分配调拨时,分别按供应对象和用途确定减征税额,据以征收盐税。
二、对非定点供应的其他减税工业用盐,在出场(厂)、分配调拨时,一律按照肥皂、饲料工业用盐减征税额征收盐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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