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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89年11月20日(89)国税流字第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经调查测算,现将卷烟出口退税率核定为58.66%,从1989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退税率和出口卷烟的出厂价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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