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509号
【发布日期】1989-11-20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89年11月20日(89)国税流字第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经调查测算,现将卷烟出口退税率核定为58.66%,从1989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退税率和出口卷烟的出厂价计算退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