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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1月13日(89)国税流字第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决定:
1.对各银行和经办单位推销保值公债取得的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
2.今后,对各银行和经办单位推销国家债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一律不征营业税;而对其推销企业债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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