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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 《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 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
《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
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

(摘要)
(1989年10月23日)

一、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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