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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人武部改军分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等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人武部改军分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等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12日<1989>建房管字第81号)

一些地方询问,有的县改市后,人武部也随着改为军分区,其所住用房地产是否按军产登记?现答复如下:
按中央军委、国务院1979年3月24日国发79号文件关于《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中“整建制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其所住用的房地产应随之改变,军队单位改属地方单位的房地产为公产,地方单位改属军队的房地产为军产”的规定,人武部改为军分区,其使用的房地产应为军产,按军产予以登记。属于此种情况的军分区和所在市首先办理正式调拨手续,但如原人武部用房涉及代管、落实政策等问题时,应按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46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据查,一些地方未按建设部和总后勤部<1988>建房字第85号文件关于“军队房产以座落、门牌为单位,到所在市、县政府统一办理登记”的要求办理军产登记,而是分散到各区县办理,和按幢或按证发放产权证。请各地务必按文件集中登记、按座发证的要求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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