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1989年8月26日(89)国税所字第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所字第093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发出后,北京市税务局询问此规定可否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研究,我们意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发放给中方人员的午餐津贴亦应比照我局(89)国税所字第09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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