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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 可以适用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
可以适用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的答复

(法工办发21号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地质矿产部:
1989年7月4日来函收悉。
按照 矿产资源法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没有限于企业单位,因此,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可以适用 矿产资源法关于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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