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
方案单位的经济合同征收印花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1989年7月13日(89)国税地字第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89)国税地字第048号文《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已经发出,现就执行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税经济合同(包括产权转移书据,下同)征收印花税,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上述经济合同在1989年1月1日以前签订,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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