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 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
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

(1989年7月8日劳办险字〔1989〕第3号)

你局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条和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