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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险字[1989]第3号
【发布日期】1989-07-08
【生效日期】1989-07-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 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
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
(1989年7月8日劳办险字〔1989〕第3号)
你局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
六
条和第
二十一
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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