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关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经营的 进口黄金首饰减征监管手续费的通知

关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经营的
进口黄金首饰减征监管手续费的通知

(1989年7月3日)

我署(88)署行字第909号文发出拍,有的地方提出对特区内国营外币免税商场销售的进口黄金首饰减征监管手续费的要求。比我署研究,考虑到黄金首饰进口价格较高,购销差价较小,经营上有一定困难。因此决定对国营外币免税商场从境外直接进口销售的黄金首饰减按货物到岸价格1%征收监管手续费;对国营外币免税商场以进口黄金加工成黄金首饰的外币免税商场出售的,按来料加工监管手续费标准计征。上述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前未征的,仍按2%予以补征。
以上规定适用于其他外汇免税店(服务部、供应站)。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