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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判定挪威海洋公司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判定挪威海洋公司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问题的批复

(1989年5月30日(89)国税油政字第27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89)国税油穗政字第007号文收悉。关于判定挪威海洋公司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挪威海洋公司从1987年8月至今在我国近海从事海况测量活动,其设备一直安置在我国南海的作业区测量海况,并且定期不定期地派员在我近海采集资料,检验设备、排除故障,根据中挪税收协定的规定,应认为该公司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

二、受雇于挪威海洋公司的挪威居民个人来华工作所取得的收入的征免税问题,应按照管理局(88)财税油政字第24号文的规定办理,即挪威居民个人在我国近海活动中受雇,如果在海上从事的该项受雇,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30天,无论其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是由谁支付的,均应在我国纳税。对从事该项受雇不超过30天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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