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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得减税免税的产品和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得减税免税的产品和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1989年5月22日(89)国税流字第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我局(89)国税办字第008号《 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不少地区提出实施意见中有些条款的执行范围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现就一律不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产品和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酒类产品是指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的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的白酒、黄酒和啤酒。

二、建筑装饰材料是指以铝、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筑装饰材料。

三、电度表是指民用电度表,不包括工业用电度表。

四、粘土砖瓦是指以粘土为主要原料掺兑页岩、煤矸石、粉煤灰等不超过30%的砖瓦。

五、小棉纺厂是指已形成生产能力在10,000枚(含,下同)以下普通环锭的纺纱厂;小毛纺厂是指已形成生产能力在2400枚以下精纺纱锭或600枚以下粗纺纱锭的毛纺厂;小丝织厂是指已形成生产能力在100台以下丝织机的丝织厂。实行横向联合的企业或集团,均以联合体内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一个计算单位。

六、小炼油厂是指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以及石化总公司批准的年加工原油50万吨以下的炼油企业。

七、小油漆厂是指年产5000吨以下的油漆(涂料)企业(《实施意见》中“1万吨以下”的标准废止)。

八、小轧材厂“年轧钢材20万吨以下”,是指以材改材年产20万吨以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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