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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和联邦德国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条文更正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和联邦德国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条文更正的通知

(1989年5月16日(89)国税外字第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我国和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由于对中文本审核的疏误,该款条文中所说“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3年以内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应改为“停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3年以内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应……”,请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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